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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 执法全过程记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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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 执法全过程记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释义
发布时间:2020-09-01

今年初,自治区政府2020年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 执法全过程记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月17日,经布小林主席签发,自治区政府以规章的形式正式印发《办法》,并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我区是全国首家以省级政府规章形式同时在三个方面规范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地区。

《办法》的制定工作从2019年4月启动,经历了起草、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前后共收到修改意见33条,专家论证意见31条,研究吸纳了其中的25条,通过严谨的程序保证了立法质量。

《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分为总则、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监督与责任和附则。《办法》的内容体现了地区实际和特色。一是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规范。在行政执法公开方面,要求建立政府、执法监督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三个层面的执法公示平台。在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要求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努力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确立起“凡重大必审核”的制度红线。二是突出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信息化建设。在总则中明确了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在行政执法公示中设定了建立三个层面公示平台的要求,在执法全过程记录中规定了音像记录要及时上传至执法办案系统,并且该系统要与全区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这些规定保障了应用信息化手段对行政执法进行全面、动态管理,在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三是注重与我区行政执法实际紧密结合。针对内蒙古行政和地理位置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作出了符合实际的制度安排。

2020年3月2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 执法全过程记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有关部门对社会焦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新华网记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办法》的实施对行政执法工作有什么现实意义?能够发挥什么作用?

答: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很大影响。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等特别法的规定采取了多种强制措施。在疫情爆发的情况下实施一级响应有具体要求,最突出的是小区要进行封闭,出入都有管理,如有抗拒行为要进行处罚。这些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办法》将于4月1日施行,有关执法的程序要求将在4月1日以后得到落实。在当前防控疫情期间,由于客观原因所致,往往用手机进行拍摄,为下一步的处罚留存了影像的证据。《办法》施行之后,行政执法部门要执行在规定的情形下进行音像记录的规定,并按要求将音像记录上传至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这样,进行法制审核或行政相对人要求查阅时,都可以通过网上进行。目前,只有我区应用信息化手段能够实现这样的理想状态。《办法》施行后,“三项制度”将按照要求落实到位,行政执法将更加规范有力。

法制日报记者:《办法》将于4月1日实施,时间已经很紧迫。请问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准备采取什么有效手段,保证《办法》的落地落实?

答:一是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在学习培训制度中提要求,将《办法》列为2020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及资格认证培训的必学内容,实现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的全覆盖。把执法制度、流程的完善作为硬任务,督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办法》的要求调整、健全相关的工作清单、工作流程、工作机制,推动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逐步把执行“三项制度”作为自己的行为自觉和工作习惯。

二是强化监督考核工作。推动各地各部门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和改进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完成与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对接工作,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现对执法行为的常态化、动态化监管,不断提升实施“三项制度”的监督实效。

三是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人员队伍建设。丰富和完善日常学习形式,通过学习研讨、知识测试、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引导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和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按照《办法》的要求,执法部门要实现执法案件承办部门与法制审核部门分设,配齐配强法制审核机构人员,为加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把关提供切实保证。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办法》是对行政执法程序做出的规定,对于老百姓来说,需要进一步明白什么是执法?什么情况下执法必须进行录音录像?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执法包括两部分,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这叫抽象行政行为; 二是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申办营业证照)、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可能引发争议的现场执法等过程,以及对查封、扣押财产和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所以往往是对一些带有强制性的现场执法活动,比如对厂房、店铺实施查封要进行音像记录。而对更大量的执法行为,比如审批营业执照这些行政许可,发放抚恤金、提供法律援助这些行政给付,一般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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