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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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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1

内应急发〔2020〕43号

厅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0年8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急物资

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厅应急物资储备管理,高效有序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购置,由应急管理厅指定部门或单位管理,用于抢险救援救灾的各类物资;国家应急管理部调拨我区用于应急处置的物资;厅安排储备管理的其它应急物资。

第三条 应急物资实行定点储备,原则上储存在厅属应急物资储备库,由具有相应职能的厅属事业单位负责管理(以下简称储存单位)。在厅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未明确前,由救灾和物资保障处暂行储存单位管理职责。

第四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储备,专业管理。科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加强规范管理、科学管理、精准管理,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计划、采购、接收、储存、调用、返还和报废等各项管理制度,提升应急物资信息化管理水平,确保应急物资储得足、管得好。

(二)高效调运,保障应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工作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应急需求评估、快速调运、协议储备等机制,特别是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保证运输线路畅通,确保关键时刻应急物资能调得出、用得上。

(三)加强协作,细化责任。建立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协同联动机制,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各环节工作程序,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有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业务处(以下简称有关业务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应急物资年度储备计划,负责申报应急物资采购经费预算,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协助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会同储存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入库、调运工作,组织对有特殊维护要求的应急物资、装备进行维护保养;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应急物资动用方案,以厅名义下达调用指令;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中央应急物资的申请、交接、使用后返还、报废核销等工作。

第六条 救灾和物资保障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业务处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计划

(二)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动态管理、共用共享、协议储备、紧急调运机制;

(三)指导储存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实时动态掌握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情况。

第七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应急物资采购预算,协调筹集采购资金;

(二)审核下达应急物资管理费用(包括日常管理、应急物资调运等费用);

(三)协助做好应急物资采购工作;

(四)组织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储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应急物资入库、储存、调运、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消防和安保工作,协助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根据厅下达的调用指令组织实施应急物资调运工作;

(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业务管理相关制度,实时动态掌握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四)结算调运费用。

第三章 购置管理

第九条 有关业务处应根据我区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特点,综合考虑应急物资现有库存及历年使用等情况,确定应急物资购置计划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完成应急物资采购工作。

第十条 有关业务处在采购物资交货前20日告知储存单位采购物资的相关信息。内容包括:入库时间、物资品种、数量、规格尺寸、单价、总价、堆放要求、厂家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储存单位提前做好应急物资入库准备。

第十一条 有关业务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组织入库验收并抽检,验收合格的物资办理入库(验收报告作为入库依据备存),验收不合格的予以退回,费用由供货方承担。对于抽取用于破坏性检验的物资,做合理损失损耗处理,不计入库存数量。

第十二条 储存单位对验收合格的物资填写入库单,对物资数量、外观进行确认后入库,入库单由有关业务处负责人签字,并将入库结果报告救灾和物资保障处、办公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储备库应具备避光、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污染等装置,并根据应急物资储备业务管理的功能要求配置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应急物资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有与应急物资种类、储藏特性、进出库方式、储存周期、应急调用等相匹配的仓储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应急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六条 应急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负责。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管理相关制度,积极运用先进适用的仓储技术,加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保证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七条 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应急物资,由有关业务处制定报废处置方案,并组织检测,经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废核销。储存单位协助有关业务处做好相关工作,将报废处置结果报告救灾和物资保障处、办公室。报废处置的残值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本级国库。

第十八条 储存单位每年7月上旬和下年度1月上旬前,分别向救灾和物资保障处、有关业务处及办公室通报本年度6月末和上年度12月末应急物资储存情况。内容包括入库、出库、返还、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以及库存情况。

第五章 调用管理

第十九条 应急物资调用由有关业务处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管理权限规定审批后,向救灾和物资保障处、储存单位、申请使用应急物资单位下达调用通知指令,指令中应明确任务结束后需返还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要求。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申请调用后补办书面申请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物资品名、规格、数量、用途、运往地点、交接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条 储存单位接到调用通知指令后,做好调运工作准备,并主动同申请使用单位协调,提出应急物资调运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调运物资品名、规格、数量、运往地点、承运单位、起运时间、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力及运费测算、完成时限等。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使用应急物资单位收到调用指令后,主动与储存单位进行沟通对接,商谈应急物资调运有关事宜。应急物资起运前,储存单位要与申请使用单位做好所调物资交接工作,及时将交接及调运情况报告救灾和物资保障处、有关业务处及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援救灾任务结束后,对于需返还的物资,申请使用应急物资单位按调用指令,将所调用物资按规格、数量、质量要求返还储存单位。因非人为因素导致需返还物资不能按照既定数量、质量要求返还的,申请使用单位应作出说明并提供具备相关资质质检机构的鉴定结论。储存单位对接申请使用单位做好调用物资的返还工作,并将返还结果报告救灾和物资保障处、有关业务处及办公室。对于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物资和移交申请使用单位的物资,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由有关业务处、储存单位协助办公室按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向厅属部门或单位调运应急物资以及使用后返还发生的运输、装卸等费用,由储存单位按照厅财务有关规定结算;向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调运应急物资以及使用后返还发生的运输、装卸等费用,由申请使用地区财政负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贪污和挪用应急物资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应急物资损毁和丢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情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央下达我区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救灾和物资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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