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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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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的函
发布时间:2023-07-03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的函

内工信化工函〔2023〕22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化工园区外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提升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6月13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我区化工行业安全和发展需求,强化重点化工企业监控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区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是指处于按《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评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认定的化工园区(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设立手续完备、管理规范、技术水平高、规模总量大、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经济效益突出、搬迁难度大、拥有较为成熟延伸产业链规划项目的已建成投产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化工重点监控点由盟市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并公布,名单抄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消防救援总队、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厂区集中连片,符合企业所在旗县(市、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满足安全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企业厂区距离松花江、海河、辽河、黄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河湖管理范围边界外侧距离大于1000米。

  (二)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和国家、自治区、盟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三)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外部安全等有关要求。

  (四)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25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设施,设有完备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平台,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企业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及人员,具备安全、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

  (六)企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废水、废气等实现达标排放。企业按要求设置环保监测监控系统及平台,并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危险废物全部实现规范化处理。

  (七)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或其它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

  (八)企业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自治区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不存在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问题。

  (九)已认定有一个化工园区的旗县(市、区),其辖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再申请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五条申报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经过审计的上一年(或近三年)企业财务报告。

  (三)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或近三年)企业纳税证明。

  (四)企业土地使用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书。

  (五)企业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材料。

  (六)企业具有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地方规划的发展规划。

  (七)企业厂区距离松花江、海河、辽河、黄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河湖管理范围边界外侧距离大于1000米证明材料。

  (八)企业已投产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合规(证明材料可提供项目核准备案、能评、环评、安评及其他需要办理的前期手续批复文件)。

  (九)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已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实行属地管理,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化工重点监控点的管理,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持续提升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质量效益和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水平。

  第七条 化工园区(集中区)外已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企业可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扩建现有装备同类产品、产业链延链补链、循环经济利用、安全环保节能项目,但原则上不能新建上游产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在现有基础上不再增加,确有必要新增的,应按要求从所在盟市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等量或者倍量替代。化工园区(集中区)外未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维持现状,不得改扩建(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并积极引导其搬迁至认定的化工园区。

  第八条 对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其控股并与化工重点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满足认定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纳入相关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改扩建。

  第九条 各盟市应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应对经营出现亏损和经济效益下降的化工重点监控点加强监管。

  第十条 各盟市政府应建立化工重点监控点退出机制,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取消化工重点监控点资格。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化工重点监控点资格:

  (一)违规新建、改扩建项目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有逃避监管行为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化工重点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每三年应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鼓励化工重点监控点向认定化工园区转移发展,补强园区产业链条,优化园区产业生态,带动提升园区发展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盟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原则,制定完善本地区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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