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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是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火电装机容量约9800万千瓦,占全区电力装机容量的65%,是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2021年9月,生态环境部同意我厅开展火电(热电)行业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我厅针对新建机组和现役机组开展了探索研究,涵盖自治区东、中、西部以褐煤及烟煤为燃料的不同容量机组,其中新建机组重点构建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路径,探索评价方法;现役机组重点研究碳排放真实情况。目前,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一、进展情况
(一)建立煤电碳排放数据基本情况表
通过对全区432个不同机组数据分析、6个电厂的试点评价及现状监测,进一步校核了火电机组碳排放量及排放强度,对比分析了核算数据与监测数据的差异,建立包括机组容量、煤质特点、碳排放量及碳排放强度等数据的煤电碳排放基本情况表。
(二)构建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实现路径
试点研究表明,碳排放强度与煤耗之间具有一定线性关系,为落实“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的决策部署,提出了碳排放强度评价指标,构建了基于强度评价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路径。
(三)研究制定差异化的评价指标
试点研究提出,新建煤电项目按照“严控煤电装机规模”要求,应建立与能耗标杆水平相对应的碳排放限值,严格控制碳排放强度。现役煤电项目立足“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战略,应建立与能耗限额管理相挂钩的碳排放限值,推进淘汰落后产能。
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煤电企业单位供电碳排放水平仍然较高。我区100MW以下机组数量较多(占比40%以上),煤炭消耗量大,导致全区单位供电碳排放平均值超出碳排放基准值一倍多。建议立足以煤为主的区情,坚持稳中求进,先立后破原则,通过完善“上大压小”等政策,着力用煤电先进产能置换淘汰落后产能,不断降低煤电碳排放强度。
(二)碳评价法律地位和制度建设尚不完善。一是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对温室气体环境影响评价作出规定。二是碳评价涉及的编制规范、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目前尚处于研究阶段。建议国家层面推动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同时加强碳评价技术体系建设,在充分吸收各试点省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碳评价导则及标准,以便更好发挥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源头管控作用。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