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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自治区营商环境,切实做到“我为群众办实事”,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出台工作方案,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危险废物或利用过程不满足豁免条件,符合“点对点”定向利用管理要求的危险废物,纳入定向利用管理,进一步拓宽危险废物利用途径。
一是细化利用条件。拟定向利用总量不超过利用单位的经营规模,危险废物特性明确,与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相适应,用于环境治理的,不得降低环境治理效果,用于替代生产原料的产品方案及质量要保持一致,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是严格申报程序。产生单位会同利用单位共同编制利用方案,进行专家技术论证,取得双方属地生态环境局同意后向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是明确运行要求。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妥善包装、规范运输,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加强危险废物入厂特性分析,确保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符合替代原料质量标准及相关污染防治要求。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